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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节

 

……

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基本上与之前一致。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互殴被人劝阻后,被害人再次找到被告人,并对其进行突然袭击,被告人谷常富出于防卫目的制止他人行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由上可知,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转化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结束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追打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

此时,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注:互殴中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当具有彻底性。互殴中双方打斗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的变化不属于彻底放弃斗殴,或者退出现场)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争执阶段。被害人李涛与被告人谷常富在卫生间,因尿液撒到鞋上一事,发生争执。此时,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后被人拉开,双方争执结束。

第二阶段为争执后的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结束卫生间内的争执后,各自回去继续喝酒聊天。

此后不久,被害人李涛来到被告人谷常富面前,索要一万元赔偿,该赔偿款具有敲诈的性质,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告人。”方轶说到此处停顿了下。

有人欢喜有人愁

“另外,从被害人抄起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找被告人索要钱款的行为中,也能看出被害人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报复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

此后,被害人李涛称要给被告人‘放血’,手持碎酒瓶向谷常富面部扎去。谷常富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被害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双方不存在互殴的情形,被害人带人找茬,其目的在于殴打被告人出气,而被告人谷常富并无打架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行凶时被迫进行防卫,故被害人李涛属于不法侵害人。

被告人谷常富在被被害人刺伤后,为制止被害人继续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被害人李涛后腰的防卫方法,后由于地面湿滑,两人摔倒。

被告人谷常富系出于防卫目的,制止被害人李涛用碎酒瓶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李涛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谷常富本人不可能意料到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内争执结束后,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李涛突然袭击而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对实施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完毕。”方轶说完后,放下了手中的书面辩护意见。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要求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列举了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该条中除了先动手的限制条件比较明确外,剩下“明显”、“过激”等词如何定义,太过模糊,仍然要看主审法官如何把握,很考验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专业水平。

但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作者君看来,是法制的前进,法律规定更贴近实际,更接地气了,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阅下)

……

法庭内最紧张的莫过于被告人谷常富。因为本案的判决将决定日后他还能否再从事心爱的研发工作,也有可能彻底改变他人生下半场的走向。

短暂的休庭后,被告席、旁听席和辩护席上的众人心情忐忑的看向审判长。

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涛持碎酒瓶伤害被告人谷常富的行为属不法侵害。被告人谷常富在被李涛扎伤左颈、面部的情况下,为阻止李涛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躲至李涛身后,抱住李涛的腰,随后两人滑倒,致使李涛被自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

被告人谷常富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谷常富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判了,被告人谷常富被当庭释放。

旁听席上的伍庆辉真真的体会了一把方轶的专业,那种坐在辩护席上“舌战群儒”的感觉,让他大呼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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