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节
他是一个刑辩律师,完成了一次出色的无罪辩护。
那晚的天空是墨蓝色的,像深海,墨汁,流动的蝶豆花水。有群星在闪,一半在苍穹,一半在少女的眼眸。
人群中的唐秋水坐在小板凳上,双手托腮看得入了迷,一下子就爱上了这个职业。在分不清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年纪,她单纯地想成为影片男主角那么酷的人。
年少时的喜欢多稍纵即逝,不能当真。可她却将这份刹那的钟情延长、放大、填充,并决心用很久很久的时间去证明自己的心意。
在毕业之前,唐秋水一直觉得她肯定会做刑事辩护。她高估了自己,她压根没那么坚定,仅仅因为受不了毕业季那点焦头烂额的压力,就这么丢掉了初心,草率至极。
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刑和行,音一样,天壤之别。
片刻后,一阵细碎的轻响让唐秋水回过神来,只见一旁的梁渠直起上身:“该进去了。”
唐秋水无声地点了点头。
该放下了,她不切实际的刑辩梦。现在这个行政诉讼的庭,才是真实可触的。
她亦步亦趋地跟上,走向第八法庭。
—
唐秋水最终果然还是坐在了旁听席。
被告代理人席位上有三个人,被告一华新街道的代理律师梁渠和法制科科长肖云谊,被告二c区人民政府派了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前来应诉。
而原告的代理人席位上,只坐了一个人。
赵巷。
唐秋水总算知道了他长什么样。中等身材,头顶秃了大半,五官略显拥挤,一看就不是个善茬。他没请律师,亲自上阵,睨过来的眼神里透着股迷之自信。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坐中间,两位陪审员各坐一边。显示屏上显示的那位书记员,自始至终没露过面。在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趋势下,书记员这个角色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
法官很快确认了一遍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庭审准时开始。
虽然被告人多势众,但真正发言的,却只有肖云谊一个人。
不久前在车上洋洋自称第一承办人的梁渠,这会儿跟隐身了似的,人虽坐在c位,却把话筒挪到了肖云谊的嘴边。
而肖云谊,正十分配合地念着梁渠敲定的那份答辩意见。
两个人平和,体面,相安无事,就像是……在今天的庭审之前,就已经进行过一场不为人知的交易。
答辩意见主要针对原告诉状中的两点问题进行反驳:
一是未佩戴执法记录仪。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有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音像记录的工具可以是执法记录仪,也可以是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或者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城管执法应当依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在本案后续的勘验检查过程中,被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一组图片,该组图片被告已作为证据提交。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关规定,原告将全过程记录等同于执法记录仪记录,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违法行为的场所为兴宝路5555弄305号102室天井。该房屋当时正处在装修施工阶段,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寝食休息的条件或功能……”
这是梁渠在唐秋水写的答辩状基础上增加的一点内容,很妙的一点。他并没有从“非法侵入”这个动词切入,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住宅”。
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入室盗窃”一词中“室”的辨析。
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
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很简单,没有什么争议,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直到法官问:
“被告执法人员首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肖云谊说:“今年四月四号下午。”
法官看赵巷:“原告,是这个时间吗?”
该来的还是来了。唐秋水在心里默默双手合十,侥幸地希望赵巷不要给出不一样的回答。
可这毕竟是一桩对抗性案件。就像不该期待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供认不讳一样,赵巷也不傻,他当庭蔑笑一声,字正腔圆地说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么时候?”
赵巷:“四月十一号下午。”
迟了一周。
法官又转过头去重新问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么时间?”
肖云谊不说话,梁渠伸手掰过话筒:“四号下午,被告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去与原告进行了一次口头沟通,希望其尽快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原告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法官“嗯”了声,问赵巷:“原告,有没有这回事?”
不管有没有这回事,现在的赵巷都一口咬死:“没有。”
都说是口头沟通了,也就是没有证据,只要他不承认,有也变成没有。
刁民!
旁听席上正在做记录的唐秋水义愤填膺地朝赵巷瞪了眼。
她一开始想的就没错,这人就是个不折不扣的刁民。目无法纪,颠倒黑白,还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在法庭上也没一句真话。